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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1-15

【转】机动车报废标准公布 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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