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技术 > 需要裁减人员()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015
09-30

需要裁减人员()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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