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至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 )为基期年,按分税后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基数部分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给与一定的增长返还。 (1)1991年 (2)1992年 (3)1993年 (4)1994年 需要帮助通过联系QQ 993166080 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帮助通过,点击下图进入购买页面 需要帮助通过联系QQ 99316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