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继续教育s >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016
03-17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对 错

需要帮助通过联系QQ 993166080

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帮助通过,点击下图进入购买页面

bjgb

需要帮助通过联系QQ 99316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