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就承包的责任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执,甲将乙种植于争议地段的玉米抢摘走。两人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就甲、乙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地段的承包权归乙,甲须于10日以内将所抢玉米返还。甲对乡政府这一裁决不服,欲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与乙的争议。甲能否就与乙的争议?
A.可以。因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
B.不可以。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
C.可以。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类似于《行政诉讼法》中”受案范围”的限制,几乎所有的民事争议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D.不可以。乡政府的裁决行为一经送达甲和乙,即发生了法律效力,甲只能承担该裁决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得再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