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 找啊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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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3.其朋友
1.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
2.现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
4.其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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