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静湖 9年 ago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3.其朋友 1.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 2.现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 4.其邻居 需要帮助通过联系QQ 993166080 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帮助通过,点击下图进入购买页面 需要帮助通过联系QQ 993166080